郭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8执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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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执902号案件名称
郭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8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郭石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石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8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8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二项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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