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庆、惠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4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44号案件名称
崔文庆、惠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崔文庆;惠彦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庆与被执行人惠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清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时,经核实,被执行人惠彦友向申请执行人崔文庆支付下余医药费8500元。现被执行人惠彦友将该8500元全部交纳,我院将该8500元也全部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崔文庆,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惠彦友已经交纳,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惠彦友已履行完毕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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