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16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723民初1675号案件名称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文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675号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391615。法定代表人:肖其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刘润生,系该行清收事业部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钟文忠,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海琪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675号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391615。法定代表人:肖其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刘润生,系该行清收事业部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钟文忠,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海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建国、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2141号 下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