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贵、梁永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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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093号案件名称
谢永贵、梁永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谢永贵;梁永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谢永贵,男,1988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永玲,男,1966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永贵与被执行人梁永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永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永玲偿还借款本金377242.43元及支付利息(以457242.4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计算到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4436元及申请执行费55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梁永玲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了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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