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兰、王振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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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812号案件名称
李秀兰、王振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秀兰;王振才;王振铁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812号原告:李秀兰,女,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振才,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伟,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铁,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伟,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兰与被告王振才、王振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李秀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70,0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秀兰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李秀兰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李秀兰已预交5,3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秀兰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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