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5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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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5075号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2;闫某;曾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5075号原告:刘某1,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2,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闫某2,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闫某3,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第三人:曾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诉被告闫某1、闫某2、闫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1、刘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明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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