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李兴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2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210号案件名称
郭丽、李兴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郭丽;李兴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刚。被执行人:李兴福,男。本院在执行郭丽与李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兴福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兴福在集贤县农业银行X28481968434X271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兴福在集贤县农业银行622X481968XX71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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