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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峰、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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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39号
  • 案件名称

    王瑞峰、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瑞峰;袁彩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39号申请人:王瑞峰,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彩炆(袁彩文),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瑞峰与马丽丽、被申请人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瑞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彩炆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948693533372),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3万元。并自愿用其所有的陕K5C22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应准许申请人王瑞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袁彩炆(袁彩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948693533372)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王瑞峰提供担保的陕K5C22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三、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王瑞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武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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