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峰、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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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39号案件名称
王瑞峰、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瑞峰;袁彩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39号申请人:王瑞峰,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彩炆(袁彩文),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瑞峰与马丽丽、被申请人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瑞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彩炆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948693533372),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3万元。并自愿用其所有的陕K5C22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应准许申请人王瑞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袁彩炆(袁彩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948693533372)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王瑞峰提供担保的陕K5C22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三、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王瑞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武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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