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龙、杜红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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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35号案件名称
刘小龙、杜红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法定代表人:赵延生,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系该社职工,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3XXXX401261410。被执行人:刘小龙,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003130319,汉族,现住黄龙县。被执行人:杜红霞,女,1976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XXXX603080025,汉族,现住黄龙县。被执行人:杨家民,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现住黄龙县。被执行人:孟庆玲,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现住黄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贷款本息92612.70元,诉讼费1005.5元、执行费1289元的义务。2021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199.52元;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2020)陕0631民初414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由被执行人刘小龙、杜红霞、杨家民、孟庆玲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5元、执行费1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4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杨武生审 判 员 朋礼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敏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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