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祖磊、邓小纲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79号案件名称
汪祖磊、邓小纲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汪祖磊;邓小纲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汪祖磊,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0204xxxx。被执行人:邓小纲,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901122xxxx。汪祖磊与邓小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邓小纲向汪祖磊支付工资款等费用共计37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0元。本案执行费4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邓小纲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汪祖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邓小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7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17)陕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保健与陈正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322号 下一篇 杜威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