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彩虹、谷金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5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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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1519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彩虹、谷金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潘彩虹;谷金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彩虹,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谷金保,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彩虹与谷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前往孙村镇中分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苗圃征收情况,村委会盖章回复“确有此事,但未协调好”。另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繁昌赤沙营业所的银行账户34×××06,但经线下调查发现系其社保账户,2021年起,每月进账社保175.58元,因系其最低生活保障款项,本院未予扣划。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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