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华、范仿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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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409号案件名称
张荣华、范仿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荣华;范仿庆;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409号申请人:张荣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镇魏家村***号。被执行人:范仿庆,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时集镇范庄村**-*号。被执行人: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商贸港二期*号楼***-***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张荣华被执行人范仿庆、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海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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