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荣华、范仿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4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409号
  • 案件名称

    张荣华、范仿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荣华;范仿庆;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409号申请人:张荣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镇魏家村***号。被执行人:范仿庆,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时集镇范庄村**-*号。被执行人: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商贸港二期*号楼***-***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张荣华被执行人范仿庆、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海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