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才、袁喜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3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300号案件名称
石秀才、袁喜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秀才;袁喜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300号申请人:石秀才,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袁喜宁,男,1988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石秀才与被执行人袁喜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甘10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由袁喜宁向石秀才支付洗砂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于被执行人袁喜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秀才于2021年4月27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袁喜宁长期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家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申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因袁喜宁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袁喜宁发出悬赏、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喜宁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袁喜宁名下无基金、无房产、无车辆、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在赴袁喜宁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石秀才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喜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秀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喜宁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石秀才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雪翠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鑫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3民初3142号 下一篇 颜立军、沈婷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