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有、赵云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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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455号案件名称
殷国有、赵云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殷国有;赵云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殷国有,男,50岁。被执行人:赵云宝,男,45岁。本院在执行殷国有与赵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黑052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民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殷国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纳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9日、9月1日、9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9个账户,均另案冻结,且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2份保单,且非投保人无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有1份机动车商业险保单。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集贤县有9套房屋,均有抵押且另案查封。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2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相审判员 徐岩审判员 张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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