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延宁、刘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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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70号案件名称
申延宁、刘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申延宁;刘龙;刘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申延宁,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上杨家湾村村民。被执行人:刘龙,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被执行人:刘静,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南关社区居民。申请执行人申延宁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龙、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延宁与被执行人刘静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7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浩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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