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顺、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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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124号案件名称
安井顺、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井顺;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124号原告:安井顺,男,住所地阜城县。被告: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原告安井顺与被告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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