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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顺、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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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124号
  • 案件名称

    安井顺、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井顺;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124号原告:安井顺,男,住所地阜城县。被告: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原告安井顺与被告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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