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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玲、郑紫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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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064号
  • 案件名称

    杨秀玲、郑紫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秀玲;郑紫涵;李玉芝;李忠刚;长春市九台区晟东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064号申请保全人:杨秀玲,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保全人:郑紫涵,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保全人:李玉芝,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李忠刚,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长春市九台区晟东运输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玲等与被告李忠刚、长春市九台区晟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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