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旭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3号

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1/9/25 0:00:00在玛纳斯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效的玛纳斯县旭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事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3号
  •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旭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玛纳斯县旭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3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旭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投资人:宁梓含,系该学校校长。    被保全人:夏超,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旭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保全人夏超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夏超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6,88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旭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722号案对被保全人夏超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16,8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