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3民初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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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3民初3019号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某;刘某;长春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3民初3019号原告:杨某,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铅,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0年7月14日生,锡伯族,无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酉钰,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长春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长春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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