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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浓夫、沈晨炜等沈陆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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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810号
  • 案件名称

    高浓夫、沈晨炜等沈陆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浓夫;沈晨炜;沈陆甫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810号 原告:高浓夫,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良,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斌,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晨炜,男,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沈陆甫,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浓夫与被告沈晨炜、沈陆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高浓夫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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