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900号原告: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A座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XUA4P8F。法定代表人:吴东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安健,女满族,住址河北省。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湿地公园一期别墅1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HWA1C。法定代表人:秦德生,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