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900号

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9/5 0:00:00在沈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生效的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900号
  • 案件名称

    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900号原告: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A座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XUA4P8F。法定代表人:吴东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安健,女满族,住址河北省。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湿地公园一期别墅1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HWA1C。法定代表人:秦德生,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意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