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2021号之四十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2021号之四十二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2021号之四十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710D。负责人:王珺,行长。被执行人:王红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红英在6217××××4417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英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441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3.1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忠与陈杏芳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811号 下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