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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保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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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保73号
  • 案件名称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志军;李海洋;王世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保73号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住所地兴城市。负责人:胡铁军,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法定代表人:吴元鹏。被申请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法定代表人:吴元鹏。被申请人:韩志军,男,住辽宁阜新市海州区。被申请人:李海洋,男,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王世超,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辽14民初125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14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详见卷宗),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转让、转卖。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民初125号之一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婵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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