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红、王宇生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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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153号案件名称
赵德红、王宇生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德红;王宇生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红,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民(赵德红之夫),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赵德红因与上诉人王宇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德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赵德红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未对王宇生故意殴打赵德红的事实予以认定。二、一审审理程序有瑕疵。一审法院未对案发地监控录像予以调取。三、一审判决显失公正。赵德红是被殴打一方,一审法院判决赵德红承担50%的过错责任,显失公正。王宇生辩称,不同意赵德红的上诉请求。王宇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赵德红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王宇生与赵德红之间存在肢体接触,进而导致赵德红受伤,王宇生主张其与赵德红没有接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德红辩称,不同意王宇生的上诉请求。赵德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65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650元、误工费4059元、护理费4059元,共计31022.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9年5月26日9时许,原告与被告之子王建涛在武清区双明超市附近处发生争执,后被告至现场,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陈述,被告打了其耳光,其倒地。被告陈述,原告往被告跟前凑,被告用胳膊挡了一下,被告感觉未接触到原告,原告就躺地上了。之后原告被急救车拉到医院治疗,经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左前臂内侧、左大腿中段外侧、左外踝等处损伤。一审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定如下:1、医疗费16839.26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33天,共计3300元;3、交通费,原告提交救护车费票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60元;4、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33天,共计990元;5、误工费,按原告主张的每天123元,计33天,共计4059元;6、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一审法院按照住院天数33天计算,参考原告主张的每天123元,共计4059元。上述损失合计29507.26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计算为14753.63元。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赵德红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753.63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赵德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赵德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赵德红主张王宇生打了其耳光,致其受伤。王宇生主张因双方之前有矛盾,事发当天赵德红辱骂其子王建涛,其就找赵德红理论,双方争议几句后,赵德红往其跟前凑,其用胳膊挡一下,觉得没有接触,赵德红就躺地上了。综合本案证据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系王宇生打了赵德红致赵德红倒地受伤,但双方遇矛盾纠纷,均应冷静理性解决,赵德红、王宇生遇事均未能冷静对待,解决导致矛盾升级,双方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均具有过错,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损失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赵德红、王宇生的均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赵德红负担168元,由王宇生负担16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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