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美、刘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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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88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新美、刘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新美;刘电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新美,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电波,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新美与被执行人刘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732元,并缴纳诉讼费1168元、执行费1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电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电波的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原登记于刘电波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已于2020年3月(陈新美于2020年4月诉至本院)转让给他人;本案执行中未发现刘电波名下有不动产、动产、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所有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刘电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并拘留15天的决定,请求公安协助控制,同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新美。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刘电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8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吴玉仙 审判员郑风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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