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408号原告:袁某,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被告:王某,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李义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