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08号

由沧县人民法院,2021/9/20 0:00:00在沧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刘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08号
  • 案件名称

    刘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刘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08号被执行人:刘辉,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马洪亮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国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