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啟汉、张祖育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7执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70号案件名称
陈啟汉、张祖育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啟汉;张祖育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7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陈啟汉,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委托代理人:易泽林,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祖育,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执行陈啟汉与张祖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500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41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5752.5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权利,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祖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1)陕0927执170号案件于2021年9月8日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陈方**书记员:姜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贵权、陈洪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2181号 下一篇 刘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