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5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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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5516号案件名称
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5516号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临泉县邢唐街道办临港物流园3栋6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缴款书,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玲玲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5516号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临泉县邢唐街道办临港物流园3栋6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缴款书,原告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临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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