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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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014号案件名称
冯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014号被执行人:冯勇,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贵州省德江县钱家乡沙坝村洋塘组。本院在执行冯勇犯盗窃罪一案中,根据(2016)黔0626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勇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564.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本院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冯勇银行存款可控金额不足50.00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冯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其有一栋自建房,与肖贵娟共同所有,为保障其基本居住权,暂时不宜处置。本案属于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 蔚审判员 罗 蛟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覃永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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