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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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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955号
  •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国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822执恢9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胡锦华。 被执行人:严国友,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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