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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保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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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保61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文某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保610号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某,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申请人:文某,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某、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湘0422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王某、文某在银行的6,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成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武丽娟书 记 员 唐 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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