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健、吴金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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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1315号案件名称
胡伟健、吴金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伟健;吴金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健,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吴金龙,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胡伟健与被执行人吴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784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告吴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伟健支付租金31916.17元。因被执行人吴金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伟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吴金龙名下有银行存款7018.38元,本院以(2021)粤0784执1315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扣划了7018.38元,支付(2021)粤0784执1594号案追收案件受理费3774.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79元,剩余2865.22元支付被执行人在本案所欠的案款。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13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金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伟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殷志斌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健,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吴金龙,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胡伟健与被执行人吴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784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告吴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伟健支付租金31916.17元。因被执行人吴金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伟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吴金龙名下有银行存款7018.38元,本院以(2021)粤0784执1315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扣划了7018.38元,支付(2021)粤0784执1594号案追收案件受理费3774.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79元,剩余2865.22元支付被执行人在本案所欠的案款。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13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金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伟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殷志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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