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资江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肖柏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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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3029号案件名称
广东资江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肖柏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东资江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肖柏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3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资江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柏林。上诉人广东资江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3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资江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建伟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奕坚曹三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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