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明、牛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6民初3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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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034号案件名称
王晓明、牛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晓明;牛辉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6民初3034号原告:牛x,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王xx,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牛x与被告王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装修款1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王xx找原告装修门店,一个多月后装修完毕,后王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今欠牛x装修款壹万柒仟圆整(17000.00元)于2018年4月1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王xx承认原告牛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牛x装修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景 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珊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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