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坤、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桂0981民督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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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督57号案件名称
曹海坤、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海坤;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桂0981民督57号申请人:曹海坤,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民安镇才旺村十五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瑞,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区一级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53723051P。法定代表人:刘桂生,总经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12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任职会计岗位。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全厂工人(留守人员除外)停业。202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留守人员(三名门卫除外)放长假,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为被申请人工作到7月22日,7月份工资已全部付清。因经营困难,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1年1月至6月共6个月工资20197元未发放。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未果,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批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海坤工资20197元。申请费102元,由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棍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维书 记 员 张秀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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