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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李仕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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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39号
  • 案件名称

    王峰、李仕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峰;李仕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39号申请人:王峰,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李仕锋,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王峰诉李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李仕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仕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戈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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