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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华、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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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085号
  • 案件名称

    董建华、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董建华;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男,汉族,住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自编号**。负责人:朱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君,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蕾,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健,被上诉人雪佛龙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君、陈梦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1.判令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向董**支付年奖第13月工资10560元;2.判令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向董**支付2019年度奖金31680元。事实和理由:董**于2005年8月1日入职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处工作,任职Rep,FieldLevelSales,工作地点是广西南宁市,负责广西区域销售工作。月工资11520元,与雪佛龙广州分公司有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有缴纳社会保险,最后工作日是2019年11月29日,未继续上班原因是被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董**工资卡2019年10月-2020年7月明细显示雪佛龙广州分公司至今一直拖欠董**应得劳动报酬合计:42240元。董**2019年的业绩很好,所以应有2019年年度奖金。董**提供的工资卡过往交易记录也显示每年12月有第13月工资发放、每年3月底会有相应年度的年度奖金发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董**劳动合同对应的旧版员工手册第六部分是纪律处分,而2019年版第六部分是绩效评估管理;按照2019年版员工手册第七部分,第2点第(3)项的规定“停职调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通知中注明停职调查原因”,按照旧版员工手册第六部分,第2点第(3)项规定停职调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通知中注明停职调查原因。但本案中,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并未向董**送达任何书面的通知及原因,雪佛龙广州分公司的行为亦未按照其所提供的员工手册执行。董**劳动合同对应的旧版员工手册第六部分纪律处分第3点第(2)项里对于停职休假并没有相关规定。对董**的书面警告内容违法违规,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与董**劳动合同关系。董**劳动合同对应的旧版员工手册第五部分福利计划里第10条规定,一般来说,在雪佛龙公司服务满一年之正式员工均可发年奖(第十三月工资),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薪金。对于绩效奖金这部分并没有规定,按照董**劳动合同对应的旧版员工手册第八部分其他,4.3效力解释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与此手册不相符时,以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4.4本手册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办理。如本手册之规定与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绩效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理应支付给劳动者。董**从2005年入职已经近15年,上有80岁老母亲、下有二位小孩(9岁和2岁),生活艰巨,本身没有违法违纪的动机。雪佛龙广州分公司辩称,不同意董**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员工手册内容:第五部分第12点规定:“浮动绩效奖金的数额由公司根据浮动奖金计划全权决定,最低可能为零。该计划可能在任何时间被修订、修改、暂停或取消。公司对雪佛龙浮动奖金计划的享有、类型和支付拥有独一和绝对的自主决定权,无须取得员工同意。”员工手册已送达给董**,但董**称员工手册未经民主公正的程序制定。二、仲裁情况:2020年4月28日,董**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由雪佛龙广州分公司向董**支付2019年十三薪工资10560元、支付2019年绩效奖金31680元。该委经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0]35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董**的全部仲裁请求。三、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绩效工资及十三薪的问题,经查,员工手册规定:“浮动绩效奖金的数额由公司根据浮动奖金计划全权决定,最低可能为零。该计划可能在任何时间被修订、修改、暂停或取消。公司对雪佛龙浮动奖金计划的享有、类型和支付拥有独一和绝对的自主决定权,无须取得员工同意。”且董**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对该员工手册的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董**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董**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负担。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雪佛龙广州分公司是否应向董**支付第13个月工资10560元及2019年度奖金31680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双方诉辩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年终双薪及年终奖具有区别于正常劳动报酬的性质,实属用人单位在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表现综合评价后,自行决定是否发放的福利,具有激励性质,董**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符合领取上述款项的条件,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庆国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徐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玲廖子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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