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275号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飞波,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南***。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桂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