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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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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2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王成功;贺瑰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0号。负责人:王启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湘乡工业园红仑片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功,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贺瑰丽,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贺瑰丽、王成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0日、9月17日共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贺瑰丽、王成功名下存款、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贺瑰丽、王成功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贺瑰丽、王成功名下无房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谈话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贺瑰丽、王成功、湖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24000000元(利息暂未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4000000元(利息暂未计算)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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