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云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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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907号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云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云云;于振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3806、3807室。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赵容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云云,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于振顺,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云云、于振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黄云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706385.35元及自2019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代偿滞纳金(以70638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如被执行人黄云云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执行人黄云云协议以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执行人黄云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黄云云继续清偿;三、被执行人黄云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4824元;四、被执行人于振顺对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556元,诉讼保全费4167元,合计9723元;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970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黄云云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如需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截止日期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知晓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经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光审 判 员 廖文旭审 判 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仝玉林书 记 员 宋耀宗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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