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德利与刘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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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203号案件名称
杜德利与刘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杜德利;刘祥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9203号 原告:杜德利,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祥富,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利诉被告刘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德利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继林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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