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保磊、刘爱仙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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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63号案件名称
卞保磊、刘爱仙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卞保磊;刘爱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63号申请人:卞保磊,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刘爱仙,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卞保磊与申请人刘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爱仙欠申请人卞保磊款57700元及利息(按月息1.2分,自2020年3月5日起计算)。二、截至2021年8月6日前的利息2769.6元申请人刘爱仙定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从202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2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直至款项本息付清为止。三、如申请人刘爱仙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卞保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卞保磊与申请人刘爱仙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卞保磊与申请人刘爱仙于2021年8月20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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