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429号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巧玲,女。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巧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琼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豆书 记 员 谷晓妮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