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祝敏南与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7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787号
  • 案件名称

    祝敏南与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祝敏南;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787号原告:祝敏南,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被告: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实,职务不详。原告祝敏南与被告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告祝敏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祝敏南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敏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范 萍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