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泰和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文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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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135号案件名称
邢台市泰和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文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邢台市泰和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文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135号原告:邢台市泰和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城解放路(欣雅颐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8574659XM。法定代表人:黄喜枝,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彬,男,公司副经理,住内丘县。被告:高文岗,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泰和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泰和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泰和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郝牛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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