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轲、杨海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5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517号案件名称
李正轲、杨海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正轲;杨海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517号申请人:李正轲,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杨海龙,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李正轲与被执行人杨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8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杨海龙偿付拖欠李正轲的欠款3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付20000元。若杨海龙任何一期逾期,李正轲有权追诉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案款共计309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已履行9154元,下剩21746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20日前履行5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后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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