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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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37号案件名称
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37号申请人: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70737143,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杨市工业园区。被申请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61461338B,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大运路199号(4幢)。申请人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吕遇雨、章雅娟以其名下位于无锡XXXX花园XX-XXXX室房屋为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杨市星火机械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吕遇雨、章雅娟名下位于无锡XXXX花园XX-XXXX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姚 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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