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张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3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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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3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张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张某某;崔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HN21F。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雯方,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1年5月2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20)辽071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崔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崔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执行款146763.84元,利息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类保险、无理财产品、无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收益,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辽G×××××号车辆和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辽G×××××号车辆,但因上述该车辆已抵押且有其他法院查封,故无法执行该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谈德民人民陪审员 赵秋红人民陪审员 石 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 楠书 记 员 朱祉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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