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义俊、无锡恒致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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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31号案件名称
白义俊、无锡恒致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白义俊;无锡恒致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何王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31号申请人:白义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无锡恒致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B61E6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惠常路314。法定代表人:卞丽艳。被申请人:何王明,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白义俊诉被申请人无锡恒致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何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义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恒致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何王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恒致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何王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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